面向对象七大原则
面向对象七大原则

面向对象七大原则

一 开闭原则(The Open-Closed Principle ,OCP)

软件实体应当对扩展开放,对修改关闭。
既开放又封闭,对扩展是开放的,对更改是封闭的。
扩展即扩展现行的模块,当我们软件的实际应用发生改变时,出现新的需求,就需要我们对模块进行扩展,使其能够满足新的需求!
更改封闭即是在我们对模块进行扩展时,勿需对源有程序代码和DLL进行修改或重新编译文件

二 单一职责原则(Singl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,SRP)

单一职责原则:一个对象应该只包含单一的职责,并且该职责被完整地封装在一个类中。
单一职责原则的另一种定义方式:就一个类而言,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。

降低类的复杂度,一个类只负责一项职责.提高类的可读性,提高系统的可维护性。

三 里氏替换原则(Liskov Substitution Principle ,LSP)

所有引用基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

也就是说,只有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OO设计才可被认为是满足了LSP原则:

不应该在代码中出现if/else之类对派生类类型进行判断的条件。

派生类应当可以替换基类并出现在基类能够出现的任何地方,或者说如果我们把代码中使用基类的地方用它的派生类所代替,代码还能正常工作。

里式替换原则的引申意义:子类可以扩展父类的功能,但不能改变父类原有的功能。

四 迪米特原则(最少知道原则)(Law of Demeter ,LoD)

迪米特原则(Law of Demeter)又叫最少知道原则(Least Knowledge Principle),可以简单说成:talk only to your immediate friends,只与你直接的朋友们通信,不要跟“陌生人”说话。

类与类之间的关系越密切,耦合度也就越来越大,只有尽量降低类与类之间的耦合才符合设计模式
一个对象对另一个对象知道的越少越好,即一个软件实体应当尽可能少的与其他实体发生相互作用,在一个类里能少用多少其他类就少用多少,尤其是局部变量的依赖类,能省略尽量省略

五 接口隔离原则(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, ISP)

使用多个专门的接口,而不使用单一 的总接口,即客户端不应该依赖那些它不需要的接口。

换句话说,使用多个专门的接口比使用单一的总接口总要好。

六 依赖倒置原则(Dependency Inversion Principle ,DIP)

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底层模块,它们都应该依赖抽象。抽象不应该依赖于细节,细节应该依赖于抽象。

简单来说,依赖倒转原则要求针对接口编程,不要针对实现编程。

七 合成复用原则(Composite/Aggregate Reuse Principle ,CARP)

尽量使用对象组合,而不是继承来达到复用的目的。

少用继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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